(一)办事程序
1、地籍调查;
2、个人申请、分局受理登记;
3、市局审核;
4、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根据土地使用权类型的不同及变更类型不同提供资料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出让、以土地出资(入股)、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7、出售的,提供出售(转让)合同(原件);
8、赠与的,提供赠与合同(原件);
9、以土地投资(入股)的,提供投资(入股)的合同或协议(原件);
10、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
11、土地使用权交换、调整的,提供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原件);
12、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或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1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6、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
7、出让土地抵押期间,因使用权转让引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转让协议(原件)、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7、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或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8、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9、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10、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
11、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政府批准文件(原件);
6、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7、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8、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供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9、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中除需提供复印件以外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同时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