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规定,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明确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